如果说被迫使用物业用电是受制于客观现实因素,那么桩企使用物业电难拿发票的情况则明显属于“不应该、不合理”。
《中国汽车报》、《中国能源报》记者在走访相关充电桩企业时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充电桩运营企业使用相关物业方提供的电,但物业方根本不予开具发票,而充电用户进行充电消费时,充电桩运营企业就得给用户开具发票。“从物业那里拿不到发票,却要给用户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李好鹏说,“这种情况明显不合理,物业方明明把电卖给了充电桩企业,按道理就应该提供发票,这样充电桩企业就可以抵扣一些成本。”这种情况下,充电桩企业只能额外增加一部分运营成本,使得盈利变得更加困难。
《中国汽车报》记者了解到,一些在小区安装私人充电桩的消费者和充电桩运营企业一样,也是使用物业用电,都遇到了不开发票的问题。有媒体报道,杭州一位市民王先生曾经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自己所建的充电桩使用的电为物业用电,但物业在收电费时无法开具发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当地市电力公司给出的回复是:由于充电桩设施并非供电部门安装,对于物业用电,供电部门会统一开具发票,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费用关系,只能由物业公司自行解决。这就好比去超市购买超市券,购买券的时候会统一开具发票,但具体使用券的人在购物时就不能再次开发票了。
那么,物业方应不应该开具发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不管是把电销售给私人消费者还是充电桩企业,和超市购物券都不属于同一性质,都是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就会涉及相应的款项,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电力公司给物业开具发票,物业给充电桩运营企业开具发票,充电桩运营企业给充电的消费者开具发票,一环扣一环,购买电力和服务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提供方开具发票。”赵占领进一步说道。
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中国汽车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明确回复。不过,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转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行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答复的通知》中规定,代收代付的水费、电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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