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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三年规划 地方补贴为中央的0.5

收藏 评论 时间:2016-07-15 11:09 作者:综合报道 来源:EV世纪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升基础配套水平

  1.抓紧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的原则,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规划选址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及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以地铁P+R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2016年7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昆明供电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规划保障

  将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昆明供电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县(市)、区政府。

  3.严格执行充电标准

  昆明市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五项国家标准,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兼容性。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4.分类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公交、出租、旅游、环卫与物流等专用领域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委托配建充电设施,新能源公交车与专用充电站比例不低于50:1(车桩比2:1),规划建设24座充电站;新能源出租车与专用充电站比例不低于90:1(车桩比3:1),规划建设6座充电站;新能源环卫车与专用充电站比例不低于50:1(车桩比2:1),规划建设4座充电站;新能源物流车与专用充电站比例不低于100:1(车桩比2:1),规划建设12座充电站;新能源旅游车与专用充电站比例不低于50:1(车桩比2:1),规划建设6座充电站。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负责私人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比例不低于1:1,建设6500个自用分散式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规划建设5座公共充电站;新能源汽车与公共充电桩比例不低于8:1,规划建设1200个公共分散式充电桩;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积极建设城际间快充站,规划建设10座充电站。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供电局、昆明公交集团、中北公交公司、相关市属出租车运营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5.科学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的电价优惠政策,在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明码标价。2016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供电局。

  (四)创新推广应用模式,积极鼓励车辆使用

  1.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1)市级,县(市)、区公交车新增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的新能源公交车中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不低于70%。建设3条以上新能源公交车示范运营线路。到2018年底,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1200辆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昆明公交集团、中北公交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2)市级,县(市)、区出租车新增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本地整车生产企业与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合作运营。到2018年底,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车600辆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市属出租车运营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3)市级,县(市)、区旅游景区内新增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旅游汽车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采购的新能源旅游车辆中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不低于70%。到2018年底,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旅游车辆300辆以上。

  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市级,县(市)、区新增或更新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18年底,力争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0辆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5)党政机关购买新能源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50%。鼓励公务活动对外租赁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

  (6)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和更新工作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政府。

  2.鼓励社会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1)鼓励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行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增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原则上100%(除特殊专用车外)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到2018年底,力争推广应用新能源邮政及物流车1200辆以上。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2)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支持在昆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18年底,力争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辆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政府,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

  (3)支持采用分时租赁与长期租赁相结合、直接购买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大力发展市区短途代步出行新能源汽车自驾租赁服务系统。到2018年底,力争分时租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500辆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金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

  3.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机构备案制度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财政购车补助。申请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规模、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具备完善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并在本市设有5家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强化技术研发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1.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关键零部件、充电设施生产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术创新,促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发展,提升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发挥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业研发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新能源汽车技术指导、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组建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促进成员间在技术攻关、信息共享、标准制定等多个方面的合作,形成技术创新发展平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六)建设监测平台,强化安全运行管理

  1.加快建设监测平台

  (1)按照《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快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及运行监测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行提供数据溯源、充电策略、运营维护、统计分析等数据支持。以公共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为主,监测全市新能源汽车的运行情况,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运营单位提供运行数据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

  (2)对新能源汽车运行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进行监测,加强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等统计分析工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运行数据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

  2.建立安全管理机制

  (1)加强对进入昆明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动态监控管理,实现监测数据有效接入信息平台,采集示范车辆运行各种动态数据,开展运营车辆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公交及出租车公司等相关单位。

  (2)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责任主体为建设运营单位,支持各运营单位建设所属充电设施的运营安全监控系统,与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及运行监测中心实现安全监测数据的有效对接。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公交及出租车公司等相关单位。

  (3)支持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公司、旅游汽车公司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监控,并与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及运行监测中心实现安全监测数据的有效对接。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安全监管局,公交及出租车公司等相关单位。

  (4)支持物流公司建立智能调度监控系统,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监控,并与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及运行监测中心实现安全监测数据的有效对接。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三、政策支持

  (一)支持产业发展政策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配套件生产和研发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在项目投资建设期,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贴息或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2.鼓励增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和研发新能源汽车新产品,对于本市新进入国家《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财政补助;对本市其他新进入国家《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财政补助。对于本市企业新进入国家《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产品(不包括改变产品序号)且上市出售的,每增加1个新产品给予企业200万元财政补助;对其它新进入国家《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包括改变产品序号)且上市销售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财政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本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收购兼并国内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对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照现行工业技术创新政策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充电设备生产企业,重点将其培育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5.对本地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外的,给以销售补助。其中:新能源客车、专用车年度销售200辆以上,新能源乘用车年度销售1000辆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1%的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市本级与属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6.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信贷、担保等支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政策

  1.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建设运营管理,采用行业准入备案制度。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需为昆明市注册登记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且企业要有10名以上的专职技术人员,并出具获准备案后一年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不低于3000千瓦的承诺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昆明供电局。

  2.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办理流程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实行)》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备案。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3.凡在现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充电设施,视为设备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财政统筹资金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建和电力增容)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具体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5.按照国家和省对充电设施电网配建要求,供电部门要加大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及时办理新装、增容、接入等手续,优先保证供电。

  牵头单位:昆明供电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6.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自有停车场地建设充电设施,积极发挥示范作用,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改、电力、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环保、消防、气象、工信等部门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并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各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机关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昆明供电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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