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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燃油车置换新能源车最高补贴5万元/辆

收藏 评论 时间:2017-05-11 22:29 作者:EV君 来源:EV世纪

5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发改委发布《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这意味着顺义区燃油车主置换电动汽车将获得国家、北京市和顺义区的三级补贴,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北京纯电动汽车的销售,但顺义区的做法可能违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要求。

  上述政策规定,顺义区个人(拥有顺义区户籍或在顺义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及单位(包含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顺义区的企业),置换原有燃油汽车,从顺义区范围内销售机构(税收户管均在顺义区,须1:1配送安装固定充电桩)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补贴。享受置换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在顺义区范围内销售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

置换补贴不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即实际终端销售价格10万元/台以上车辆,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10万元/台以下车辆,给予销售价格的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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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销售机构备案信息

顺义区发改委还公布了《顺义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车主的充电服务费进行补贴。补贴范围包括:(一)在顺义区内建设、运营的符合标准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即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完成充电设施相应指标的验收,以及检测和调试,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二)在首都机场内建设、运营的服务于机场服务车辆的充电设施。

补贴标准是:(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二)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规定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贴不能超过国家补贴的50%,北京市已经按照国家补贴50%的标准来发放补贴,如果再加上顺义区的置换补贴,将超过国家补贴的50%。目前,尚不清楚顺义区这种做法是否有违国家规定。有一种说法称,这是用燃油车置换新能源汽车,并不同于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因此与国家规定不冲突。

顺义区为何要对燃油车置换新能源汽车提供补贴,有业内人士表示,汽车产业是北京顺义最大的产业,区政府有动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预计顺义会成为北京最友好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区。

根据北京顺义区政府4月10日发布的《关于顺义区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顺义区将建设“智能新能源汽车生态产业示范区”,计划每年推广应用5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0年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2000辆以上。

另外,北京市其他区县是否会效仿顺义区的做法也值得关注。目前,北京市每年共新增15万张机动车牌照,其中新能源汽车6万张,但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严格控制机动车总量的原则下,北京市是否会大力鼓励市民将燃油车置换为电动汽车非常值得关注。


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关于顺义区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2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顺义区个人(拥有顺义区户籍或在顺义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及单位(包含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顺义区的企业),置换原有燃油汽车,从顺义区范围内销售机构(税收户管均在顺义区,须1:1配送安装固定充电桩)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补贴。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车及已享受区财政其他补贴政策的新能源车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范围及要求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顺义区范围内销售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售价不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北京市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二)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置换补贴不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

  四、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一)个人或单位申请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应到顺义辖区内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汽车销售机构到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身份、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书;

  3.税务登记证;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个人置换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在完成上牌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购买发票原件验证及复印件;原汽油车注销证明或车辆外迁后的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验证及复印件或1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身份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有效银行卡账户;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单位置换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在完成上牌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购买发票原件验证及复印件;原汽油车注销证明或车辆外迁后的注册登记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4.在顺义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出具组织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银行卡账户;

  5.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材料,审核公示结束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购车人或单位提供的有效银行卡账户。

  (五)个人和单位每个指标可申请一次补贴。补贴分两批发放,初次申请发放补贴金额的50%。车辆上牌并行驶一年后再次申请审核,发放补贴金额的50%。

  五、资金来源

  在顺义区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置换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置换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如国家、市级政策调整,顺义区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家、市级政策另行制定。


  

顺义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5〕2号)和《关于顺义区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2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顺义区内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企业。

  二、补贴范围

  (一)在顺义区内建设、运营的符合标准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即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完成充电设施相应指标的验收,以及检测和调试,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二)在首都机场内建设、运营的服务于机场服务车辆的充电设施。

  三、补贴标准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二)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

  四、补贴流程

  (一)申请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固定资产补助的企业按照《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完成项目备案并通过相关验收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表;

  2.项目备案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充电服务费补贴的企业须将所有运营在顺义区境内的公共充电桩的服务费下调0.4元/千瓦时,并到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如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充电桩企业系统后台数据(盖公章);

  4.充电桩运营站用电量总数(标注抄表日期并盖章);

  5.企业诚信承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充电桩企业定期上报系统后台数据和用电数据。

  (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材料,审核公示结束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

  在顺义区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如国家,市级政策调整,顺义区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市级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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